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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16年02月15日14:40  点击次数: 0 字体【】【关闭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政发〔2015〕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经研究决定,我局对本局保留、下放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做好调整后的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桂政发〔2015〕47号文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除重大事项、跨区域事项外,一般不再行使审批权。新调整的行政许可目录继续按桂政发〔2010〕72号要求,以委托下放或直接下放的方式下放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行政审批目录,不得擅自对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许可项目进行“再委托”。

二、按照桂政发〔2015〕49号文要求,今后安监系统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审批;已取消的非许可项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调整为其他权力的事项,要按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

三、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实施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完善本局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受理、核查、签批等岗位职责,提高审批质量。

四、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使用《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与查询系统》制证,请各地加强对该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发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实施审批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以用权,廉洁自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作废。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执行过程中有不解事宜,请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5659170。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及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消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